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法律架构探析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支柱,其运行模式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代际和谐与长期财务可持续性。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这一设计兼具共济性与激励性,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法律架构。本文旨在从法律视角,剖析这一结合模式的内涵、法律基础及其面临的挑战。
从法律内涵上看,“社会统筹”部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原则,属于现收现付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纳入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其法律本质是国家通过强制性的社会再分配,为参保者提供基础性的养老收入保障,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具有显著的社会共济和风险分散特征。而“个人账户”部分则体现了个人责任与累积制原则。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费用及用人单位缴费划入的部分,计入个人名下账户,所有权归属个人,基金积累用于参保人未来的养老支付。这部分设计赋予了个人一定的产权属性,旨在建立缴费与待遇之间的直接联系,强化个人的参保激励和自我保障意识。

两者相结合的法律架构,并非简单叠加,而是在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功能整合与责任划分。社会统筹账户主要承担社会再分配和确保基本公平的法定职能,个人账户则侧重于提升整体替代率和效率激励。这种“统账结合”模式,在法律上试图平衡社会公平与个体效率、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短期支付安全与长期财务平衡等多重价值目标。它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明确了政府、企业与个人三方共担的法定缴费义务,并规定了基金的管理、运营与监督机制。
这一法律架构在运行中也面临现实挑战。首要问题是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与法律产权的潜在冲突。理论上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但在实际运营中,部分个人账户资金被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形成了记账意义上的权益与实际资金积累的脱节,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产权的法律边界。统筹层次的法律提升进程。尽管法律要求逐步实现全国统筹,但实践中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历史负担差异构成了法律统一实施的实际障碍,影响了基金跨区域调剂的法律效力与共济功能的充分发挥。再次,人口结构变化对法律设定的长期财务平衡模型构成压力,亟待通过法律修订完善参数调整机制,如法定退休年龄、缴费率与待遇计发办法等。
展望未来,巩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法律地位,需进一步夯实其法治根基。这包括通过专项立法或修法明确个人账户的产权属性与充实路径,厘清财政补贴与基金支出的法定责任;加速推进全国统筹的立法保障与实施细则,强化基金管理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并建立适应人口发展的长期精算平衡与法定调整机制,确保制度代际公平与可持续运行。唯有在法治轨道上不断优化这一结合模式,方能使其更好地履行保障公民老年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的法定职责。





